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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股份制公司解散有哪些程序?注销登记所需资料

【作者:珠海财易通 | 发布时间:2015-1-1 | 浏览指数:100次 | 来源:财易通 | 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核心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是怎么解散的?股东有限公司解散的程序怎么样?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需要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等。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2、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3、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5、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注销登记所需资料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1份);

ƒ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1份);

3、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此项资料)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原件1份);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原件1份);

ƒ其他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1份,应当与简易注销公告时上传的一致)。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3、4、5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原件1份)。

8、依法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9、公章缴销证明(原件)。

10、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11、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申请注销的,但其分公司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分公司,无需提交此项资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此类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1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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