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零售药店
办理条件
1、具有符合和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执业药师应该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面积的独立区域和物理隔断;
5、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符合《珠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
所需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不设法定代表人的,则其资料不用提交);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
要求:现场检查时审核原件。
4.经营场所、仓库的使用证明复印件、地理位置图
要求:使用证明包括:(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2)属于租(借)用房产的,应提供由申报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供由辖区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市场开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其他商事主体应该提供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及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5.申报材料真实性、不进行医学诊疗活动、符合消防要求的自我保证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