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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新注册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作者:珠海财易通 | 发布时间:2015-1-1 | 浏览指数:100次 | 来源:财易通 | 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 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第十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因 此,新成立的企业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30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当中第四条:年应税销售 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 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此办法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 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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