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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外资企业做帐处理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办法

外资企业做帐处理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会计记账报税 代理记账 会计记账报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其会计处理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它不通过“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核算,而是先通过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进行核算,然后在年度终了时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设置“待转资产价 值”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确定价值,借 方登记年度终了时按待转资产账面余额结转的价值,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2)当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时,应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
   (3)年度终了时,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若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 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后的差 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1年12月31日接受捐赠一项固定资产,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发票 凭证,接受捐赠时该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为80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2年12月31日,企业按规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弥补亏损20万元, 同时经批准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扣除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分4年平均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8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      800000
  ②2002年末用于弥补亏损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       2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0
   ③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扣除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600000元(800000–200000),分4年平均计入各期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每年计入应纳 税所得税150000元(600000÷4),每年应交所得税49500元(150000×33%)。2002年12月31日结转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500
  以后三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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