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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在全省实施个体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日期:2016-10-31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

  经国务院同意,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下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部署全国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我省将提前一个月,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一)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

  (二)自2016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照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回原税务登记证;对于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供比对,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失效。

  (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本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换证均无须交费。

  (七)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登记机关为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便利。

  特此通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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